网易房产济宁小编相关渠道获悉: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决定对《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4个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4年3月25日起施行。
其中,对《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政发〔2019〕7号,JNCR—2022—0010012)作出以下修改:1.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统一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2. 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后增加“、行政审批服务”。
3. 第十四条中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在“抵押”后增加“、查封”。
4. 删除第五章法律责任,执行省条例规定。
5. 部分章节条款序号进行了微调。
6. 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3月24日,登记号调整为JNCR—2024—001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