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咨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国家政策,网友表示计划和朋友一起合伙回乡创业,建个大点的香猪养殖场,朋友说这和建房子开发房地产一样,也要用地指标,得政府批。不了解这方面的政策,想咨询下什么是用地指标,以及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具体应该怎么申报?是不是需要国土局批指标?
对于网友提出的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如下:
您好, 您在问题中提到的香猪养猪场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针对提出问题涉及到的政策文件。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等文件规定:1.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2.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3.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经批准符合相关标准,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直接利用耕地进行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5.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6.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经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备案。 二是针对具体问题的解答。1.问题中的用地指标即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是“农用地”、“未利用地”通过建设用地审批系统中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三种案卷类型组报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时需要的指标。养殖场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属于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不涉及建设用地指标。2.国家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解答不属于我单位答复范畴,建议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3.农业设施用地的办理工作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范畴,建议对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