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8 10:52:24 来源: 网易房产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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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小编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涉及任城区、经开区16个村居,具体如下: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长沟镇、二十里铺街道、李营街道。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长沟镇崔庄村、翟庙村、蔡前村、张庄村、路庄村;二十里铺街道千户村、王府集村、后屯村;李营街道北尧村。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任城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由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唐口街道振兴路南侧、人民路北侧、发展路东侧。 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唐口街道唐姚路南侧、兴唐路北侧、园发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集镇武街村(位于唐口街道飞地)。 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唐口街道唐姚路南侧、兴唐路北侧、园发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唐口街道孟庄村、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集镇武街村(位于唐口街道飞地)。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任城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由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规划建设路西侧、规划张拾路北侧。 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安康北路西侧、居禹路南侧。 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105国道西侧、洸河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南张街道宋北村,金城街道永鑫社区。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任城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由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本文来源:网易房产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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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帅_jn03